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会计估计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 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规定,对公司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会计估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会计估计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一贯坚持的稳健财务政策,能体现商业保理业务特性,能 更准确、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执行商业保理业务 相关会计估计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新 增商业保理相关会计估计。 独立董事:严洪、罗宏、盛毅 2019年4月25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