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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森美:关于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进展公告2019-05-06  

						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19-048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同意在充分保
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正常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授权公司(含
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100,000 万元额度的自有资金进行基金、理财、信托产品投
资,证券投资及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投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在股东大会批准
的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
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和 2019 年 4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
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和《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19-041)。

    一、本次购买信托产品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合理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在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融信托”)签署《中融-融盈安泰 15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优
先级 A 类、封闭式)》,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3,000 万元认购中融-融盈安泰 151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 A 类信托单位,参考年化收益率 8.1%;与平安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签署《平安信托鼎泰 5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受让平安信托持有的信托计划项下

                                     1
的信托受益权 145,000,000 份,转让价款为 145,000,000 元,年化业绩比较基准
6.8%。具体如下:
                                   投资金                                            年化业
                   产品类   受托                                       资金   是否
   产品名称                        额(万           产品有效期                       绩比较
                    型      机构                                       来源   保本
                                    元)                                              基准

                                                自该类优先级信托
中融-融盈安泰
                   集合资                       单位取得日(含该
151 号集合资金              中融                                       自有
                   金信托          3,000        日)起至信托计划               否     8.1%
信托计划(优先级            信托                                       资金
                    计划                        存续满 12 个月之日
A 类、封闭式)
                                                (不含该日)止

平安信托鼎泰 57
                   集合资
号集合资金信托              平安                2019 年 4 月 30 日至   自有
                   金信托          14,500                                      否     6.8%
计划信托收益权              信托                2019 年 7 月 8 日      资金
                    计划
转让协议


    二、受托方(转让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70443422
    成立日期:1993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1,2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 277 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经营范围:按金融许可证核准的项目从事信托业务。
    公司与中融信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转让方: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200095
    成立日期:1984 年 11 月 19 日
    注册资本:1,3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2
    经营范围: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劵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
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
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
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与平安信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中融-融盈安泰 15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优先级 A 类、
封闭式)
    1、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
《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即同时为信托计划
之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属于封闭式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
发行,所发行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均不得赎回。
    本信托计划属于权益类产品,即本信托计划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或
股权收益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非因受托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
比例限制的,受托人将在流动性受限的信托财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前述比例要求。
    2、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预计为 130,000 万元。次级信托单位
650,000,000 份,优先级信托单位 650,000,000 份,其中,发行的优先级 A 类信
托单位 350,000,000 份,具体以规模均以实际募集为准。
    3、参考年化收益率
    信托计划本次发行的优先级 A 类信托单位的参考年化收益率见下表:
  认购(申购)的信                                    信托单位的参考年化
                            认购(申购)金额
     托单位类型                                             收益率
                                    3
                      100 万元(含)-300 万元(不含)    7.2%
  优先级 A 类信托单
                      300 万元(含)-1000 万元(不含)   7.9%
         位
                            1000 万元(含)以上          8.1%

     4、存续期限
    信托计划本次发行的优先级 A 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自该类优先级
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12 个月之日(不含该日)止的
期间。
    信托计划项下的次级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与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限一致。若信
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进入延长期的,则次级信托单位相应进入延长期。
    5、定期核算日和优先级分配日
    定期核算日: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 20 日,该类优先级
信托单位终止日、信托计划终止日。
    优先级分配日:核算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任一工作日。

    (二)平安信托鼎泰 5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1、转让标的
    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平安信托持有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145,000,000 份。若平安信托持有的标的信托受益权上附有其他合同权利,则该
等合同权利将一并转让。
    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在满足下列条件之日起转让给公司:本协议生效且公
司已向平安信托支付完毕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标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日以双方
向受托人提交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单证上记载的转让日期为准。
    3、转让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45,000,000 元。
    4、信托利益
    自公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之日(含当日)起,信托合同项下第 3 期信托受益
权及相应的委托人、受益人权利和义务即可转移到公司,公司享有上述信托受益
权及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平安信
托不再享有上述信托受益权及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任何

                                      4
权利和义务,亦不再承担任何风险和相应义务。
    转让日前,标的信托受益权项下平安信托在持有标的信托受益权期间享有的
尚未分配信托利益均属于平安信托享有,同时公司同意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于支付转让价款日(含)之后产生的信托利益由公司
享有,该信托利益计算期间为:公司从支付转让价款日(含)起开始计算,截止
至公司实际持有信托受益权的期间。该信托利益将由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
的时间及方式向公司分配。
    若受托人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将本合同约定属于平安信托的信托利益分配至
公司的,公司应在收到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之日起 3 日内将属于平安信托的信
托利益支付至平安信托指定账户。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应当报送信托计划项下的受托人,作为该受托人分配标
的信托利益的依据。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一)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市场波动风险、收益回
报率不可预期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公司将采取措施,严控风险,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制度要求,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等与投资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了公司投资行为和审批程序,有利于防
范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和投资风险的可控性。
    2、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配置投资产品期限。
    3、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
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审计部根
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
    5、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5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对风险投资事项进行
决策、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并定期将投资情况向董事会
汇报。公司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披露风险投资以及损益情况。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一)公司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及日常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公
司的日常经营运作。
    (二)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度的风险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为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效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六、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公司未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七、备查文件
    1、中融-融盈安泰 15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优先级 A 类、封闭
式);
    2、平安信托鼎泰 5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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