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3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新增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担保逾期情况。
(3)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2 年 4 月,成都富美置业有限公司以新都汽配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
(抵押最高额担保为 18,110 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取得的长期借款,同时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合同金额为 45,000 万元,担
保期间为 2012 年 4 月 26 日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长期
借款余额为 3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300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0.06%。
上述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
述事项以外,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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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阅《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
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阶段、融资环境、市值管理等实际情况,为稳定公司股价,增强投资
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兼顾了公司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上市
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该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部分公众社会股的方案
经过审阅《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的方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
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
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公司拟回购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
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相关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
列报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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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影响,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
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
策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盛毅 、严洪、罗宏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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