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19-101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592,416,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78.3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9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53 号)核准,成都富森美家居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4,000,000 股, 并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股 票 前 总 股 本 为 396,000,000 股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440,000,000 股。 2、公司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 2018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2018 年 5 月 23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完 成,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06.30 万股,约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 1.15%。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40,000,000 股增加至 445,063,000 股。 1 2018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余洪先生自 2018 年 9 月 6 日起担任公司监事,已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故将其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6.6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 14.33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即实际回购价格为 14.47 元/ 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经 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 1 月 16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由 445,063,000 股变更为 444,997,000 股。 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利润分配预案》,拟以总股本 444,997,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222,498,500.00 元,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到下一年度;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共计转 增 311,497,900 股,转增金额未超过 2018 年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5 月,公司完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4,499,700 股 变更为 756,494,900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756,494,9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592,416,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92,416,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78.3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刘兵先生,股东刘云华女士、刘义先生承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回购原转让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并督促 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 2 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5 个交易 日内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 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回购公开发售 的股份。本人回购所持的本次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将于启动回购事项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本人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全部购回已经出售的股份,若公司股票此 前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 人将与其他签署本承诺函的主体共同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予以赔偿,赔偿范围 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刘兵先生,股东刘云华女士、刘义先生承诺:1)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如果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 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①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 成就后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 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公司,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 公司股份的计划;②单一年度内本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本人上一会 计年度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超过前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 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③如果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 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实施 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 3 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2)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 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刘兵先生,股东刘云华女士、刘义先生承诺: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 过 50%。 (4)关于减持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刘兵先生和股东刘云华女士承诺:1)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具体减持意向如下: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 易所减持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票的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减持时间、数量及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4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 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刘义先生承诺: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 年)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具体减持意向如下: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 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票的 20%。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时间、数量及方式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2)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5)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刘兵先生,股东刘云华女士、刘义先生承诺:本 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 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 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 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 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 5 法权益的活动。 (6)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刘兵先生,股东刘云华女士、刘义先生承诺:本 人及本人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下称"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发行人的资 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形式的占用:发行人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本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发行人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发行人委托本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发行人为本人及其他关联 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发行人代本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期间,本人 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不通过资金占用、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损害发行人或发行 人中小股东利益,并保证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不通过任何形式占用 发行人资金,直接或间接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 (7)关于物业权属瑕疵问题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刘兵先生,股东刘云华女士、刘义先生承诺:公 司在用的部分房屋没有履行报建手续,公司同时存在租赁划拨用地建造房屋的情 形,本人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为支持公司发行上市, 承诺:1)如果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情形受到主管机关的处罚或 上述房屋被责令拆除,本人将与签署本承诺函的其他股东一起代为承担由此给成 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本人与签署本承诺函的其他股 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8)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刘兵先生,股东刘云华女士、刘义先生承诺: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 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 诺若公司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 6 证监会和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 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2、其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 (1)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刘兵先生,股东刘云华女士、刘义先生承诺:本 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 司也未发生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9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92,416,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78.3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3 名,均为境内自然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 占总股本 本次解除限售 质押股数 序号 股东全称 职务 总数(股) 比例 数量(股) (股) 1 刘兵 董事长 319,904,640 42.29% 319,904,640 0 2 刘云华 副董事长 207,345,600 27.41% 207,345,600 0 3 刘义 董事、总经理 65,165,760 8.61% 65,165,760 0 合 计 592,416,000 78.31% 592,416,000 0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