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18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回购数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调整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鉴于公司 2018 年
年度权益分派于 2019 年 5 月 6 日,2019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均已实施完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
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做
相应的调整,故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及前次经调整的回购价格,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再次进行调整,并同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回购事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一致同意公司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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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对因担任公司监事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的程良先生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6.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约为 7.785 元/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易盛兰女士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2.04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约为
7.785 元/股,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本激励
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独立董事:盛毅、严洪、罗宏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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