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次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0-06-1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
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富森美”或“公司”)委托,作为其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4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二次回购注销本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部分激励股份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
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
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
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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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
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
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
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富森美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报送有关部门,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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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 2018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批准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
相关事项。
4. 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
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
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 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
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 2018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与《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余洪所持有的尚未解
除限售的 6.6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4.33 元/股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 2018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与《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余洪所持有的尚未解
除限售的 6.6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4.33 元/股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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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8. 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余洪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6.6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4.33 元/股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
9. 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同意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4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54.847 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4%。同日,公司独
立董事对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 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认为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 144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对其所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 254.847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解除限售。
11. 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同意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4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54.847 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4%。同日,公
司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 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 144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
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其所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 254.847 万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二、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的程序
1. 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
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与《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资本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19 年 5 月
6 日,2019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均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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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前次经调整的回购价格,拟对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约为
7.785 元/股或约为 7.78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于本激励计划中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程良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监事,根
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程良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 6.8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约为 7.78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同时,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易盛兰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2.04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约为 7.785 元/股。本次回购
注销股份共计 8.84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
司股份总数将由 75,649.49 万股变更为 75,640.65 万股。
2. 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同意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调整,本次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对因担任公司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程良先生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6.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约为 7.785 元/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易盛
兰女士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2.04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约为
7.785 元/股。
3. 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
量的议案》与《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担任公司监事
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程良先生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6.8 万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约为 7.78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因离
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易盛兰女士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2.04 万股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约为 7.785 元/股。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富森美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和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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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回购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规定,激励对象因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的,董事会
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认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根据公司统一安排,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富森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确认,本激励计划中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程良先生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成为公司第四
届监事会监事,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参与股权
激励的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故程良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 6.8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
的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及公司确认,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易盛兰女士因个人原
因辞职而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2.04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 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
法”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
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发生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调整方法如下:P=P0%(1+n),其中:P 为调整后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
后增加的股票数量)。发生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0 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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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公司确认,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
分派以总股本 444,997,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00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该利润分配方案
已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
公司确认,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756,494,900 股为基数,扣除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210,000 股后的股份总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人民币 2.00 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公司确认,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756,494,900 股为基数,
扣除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2,914,000 股后的股份总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人
民币 1.50 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实施完毕。
针对上述权益分派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及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对因担任公司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程良先生
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6.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约为
7.785 元/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易盛兰女
士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2.04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约为
7.785 元/股。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富森美本次回购注销已经
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富森美
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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