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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森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8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富森
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新增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担保逾期情况。
   (3)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上限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回购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事项是公司为了履行回购
金额的承诺,传递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
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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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回购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一致同
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对因离职而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田昆、杨彦杉和虞杨分别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0.884
万股、1.36 万股和 0.68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约为 7.785 元/股,
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将按
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独立董事:盛毅 、严洪、罗宏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