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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森美: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1-03-31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
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
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
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
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
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
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
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按照公司《远期结售汇套
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
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从事衍生品交
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
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
    第八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投资总额占公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必须及时披露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经及时
披露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必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交易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必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专项意见;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
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
论。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
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条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
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
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
对措施。


                         第三章   证券投资暨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
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
作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使用
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每
个会计年度末应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
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就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
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
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
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
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
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四章   证券投资暨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
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
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第二十条     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
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
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同时,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4 日制定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作废。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办理。
在实施过程中,若因监管部门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办法、备忘录等而出现与
本制度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办法、备忘录为准。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