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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森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份大会决议公告2021-11-10  

                        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21-064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9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星期二)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 189 号富森创意大
厦 B 座 21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兵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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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数量 606,230,0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997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
代表股份数量 600,476,2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228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
份数量 5,753,7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68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6,515,7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7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数量 762,00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0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数量 5,753,76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768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受新冠疫情影响,独
立董事盛毅、严洪、罗宏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3、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见证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兵先生、刘云华女士、刘义先生、岳清金
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
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刘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06,06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2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6,349,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7.4531%。
    1.02 选举刘云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06,06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2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6,349,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7.4531%。
    1.03 选举刘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06,06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2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6,349,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7.4531%。
    1.04 选举岳清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06,06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2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6,349,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7.4531%。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严洪先生、罗宏先生、盛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
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严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06,06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2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6,349,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7.4531%。
    2.02 选举罗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06,06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2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6,349,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7.4531%。
    2.03 选举盛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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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06,06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2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6,349,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7.4531%。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程良先生、余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程良先生、余洪先生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张新
民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
计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程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06,06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2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6,349,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7.4531%。
    3.02 选举余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06,06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2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6,349,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7.4531%。
    上述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06,229,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99%;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514,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870%;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30%;
                                   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贾芳
菲、李维凯通过视频方式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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