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10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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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7 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法
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规定,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拟聘任总经理刘义先生,拟聘任副总经理岳清金先生、
吴宝龙先生、何建平先生,拟聘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王鸿女士,拟聘任董事会
秘书、副总经理张凤术先生的个人简历、承诺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
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方面完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
要求,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中,张凤术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
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7 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事务代表管理》等有关规定。张凤术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
核无异议。
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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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基于以上因素,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岳清金先生、
吴宝龙先生和何建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王鸿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副总
经理,聘任张凤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二、关于公司退出并解散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与居时代(成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居时代基金”或“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均未实缴基金份额,未发生实质性
交易,因该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事项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加之市场情况发
生变化,公司投资方向随着市场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公司退出并解散合伙企
业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也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退出并解
散合伙企业。
独立董事:严洪、罗宏、盛毅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