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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森美: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成
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护股东、公
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三)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
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财务资助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提供财务
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
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提供财务资助
手续、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财务资助款项逾
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日后跟踪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
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由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被资助对象预计资助期限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及考虑、基本情况及对
财务资助议案的表决情况;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
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
况;其他股东如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及采取的应
对措施。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