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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森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
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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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
电话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
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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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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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
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
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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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
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 2 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股票交
易计划备案表》(附件一);并在股份变动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
件二),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2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
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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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6
附件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股票交易计划备案表


股份变动人姓名
董监高姓名
职务

变动人与董监高关系
A 股股东账户
原持股买卖日期
原持股数量
本次预计买卖日期
本次预计买卖股数
提请注意事项及风险:


 申报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7
附件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股份变动人姓名
董监高姓名
职务

变动人与董监高关系
A股股东账户
买卖日期
买卖价格
原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
持股变动原因
备注


   申报人姓名:                             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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