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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森美: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30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

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股东推选的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本公司《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时,

由监事会主席委托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

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七)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

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

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

监事审议。

       第二十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

决。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