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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森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盛毅)2023-03-31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规定,在 2022 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
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努力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现将 2022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影
 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2 年参加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董事会次数    的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盛毅         6            5            1         0         0            否

    (二)出席股东大会会议。2022 年度,本人现场出席 2 次股东大会。
     2022 年度,本人参加 6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在会议上本人认
 真审阅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2022 年度,
 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
 情形;2022 年度内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在 2022 年 1 月 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参与
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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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与刘兵先生共同出资参与投资新势力基金,符合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兵先生共同参与投资新势力
基金,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及其投资管理优势,帮助公司获取新业
务发展机会和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刘兵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3.7%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相关规定,刘兵先生为公司关联人,本次投资行为若实施,将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刘兵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刘云华女士和董事、总经理刘义先生之
弟,董事会在表决通过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兵先生、刘云华女士和刘义先生依
照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同时也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参与本次投资新势力基金。
    2、在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2021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2021 年度关联交易、2022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2022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和委托理财、聘任副总经理发表了独立意见,以及对公司担保情况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
配的预案是基于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现金
流状况、发展阶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所做出的重要决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公司拟定的《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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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情形。
    (3)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
见:《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符合《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且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相符。
    (4)2021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在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交易额度的范围内,收费参照同类型平均水平,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总金额
及其占公司收入比例均较小,没有对公司及股东利益构成不利影响。2021 年度
发生的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关联董
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5)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 2022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需
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本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经查核,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
存在差异的原因均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未产生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准,交易遵循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且关联交
易的实际发生数额与预计金额有一定的差异存在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2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
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
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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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相关议案材料,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将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
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
    (7)2022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公司制定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岗位责、权、利
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也充分反映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展中的贡献。
    (8)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经审议,
本人认为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和自筹资金,没有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正常开展。公司 2021 年度的证券投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9)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公司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制度规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
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有利
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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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
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300,000 万元,其中,进行证券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进行委
托理财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投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本议案须提
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核熊云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本人未
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
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熊云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
求。本人同意聘任熊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3、在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对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和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情况
发表了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
期内,公司没有新增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担保逾期情况。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2)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现
金流状况、发展阶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所做出的重要决定,有利于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
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公司拟定的《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此议案需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日常工作情况
    2022 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需要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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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均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认真细致地查阅有关资料,适时提出自己
的观点和意见,同时从公司业务发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和财务审
计等方面提出专业性建议和独立意见。
    2022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行使了独立董事的应有职权,对
每次提交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在此基础
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本人通过不断学习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
是涉及到公司法人治理和公司利益保护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并不断提高自己履
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
规范运作。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或咨
询的情况。
    2023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推动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盛毅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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