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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为股份:关于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20-10-31  

                                                       关于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补充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0]第 054-01 号


   致: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为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已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为公司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
   次授予价格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相关事项出具“信达励字[2020]第 054 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
   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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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因公司工作人员失误,更正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信达对相关事项进行
了补充核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
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补
充,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

   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回购
注销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以及相关公告文件,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万海军、江明湘、曾柒三人因个人原因辞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68,489 股更正为 47,942 股,占回购注销前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由 1.8382%更正
为 1.2867%,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由 0.0312%更正为 0.0218%。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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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田宝才




                                                 徐闪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