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股份:关于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20-10-31
关于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补充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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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0]第 054-01 号
致: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为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已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为公司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
次授予价格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相关事项出具“信达励字[2020]第 054 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
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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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因公司工作人员失误,更正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信达对相关事项进行
了补充核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
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补
充,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
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回购
注销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以及相关公告文件,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万海军、江明湘、曾柒三人因个人原因辞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68,489 股更正为 47,942 股,占回购注销前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由 1.8382%更正
为 1.2867%,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由 0.0312%更正为 0.0218%。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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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田宝才
徐闪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