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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为股份: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7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合计为 1,878,49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219,555,402 股的 0.8556%。其
中,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 1,443,562 股,占目前总股本
的 0.6575%;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 434,933 股,占目前
总股本的 0.1981%。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 年 4 月 25 日,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
宜。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
计为 1,878,49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219,555,402 股的 0.8556%。其中,首次
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 1,443,562 股,占目前总股本的
0.6575%;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 434,933 股,占目前总
股本的 0.1981%,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
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5、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
卖的行为。
   6、2019 年 1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相关事项的调整程序合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确认办法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的公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2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为 2019 年 1 月 15 日。
    8、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陆裕刚、申靖、龚倩倩三人
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11,174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限制性授予价格 3.89 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9、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将授予
价格由 3.89 元调整为 3.887 元。
    同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公司向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39,866 股,公司股本变更为 221,090,891
股。
    10、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
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 2018 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完毕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3.887 元。
    同时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学贤、陈忠华、王
云松、张潇飞四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53,832 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限制性授予价格 3.887 元。
    11、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陈政
伟、高飞林两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7,195 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887 元。鉴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第一个考核年度(2019 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能达标,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08 名激励对象第
一个考核年度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193,999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每股 3.887 元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2、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因 2019 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调整后为 3.844
元;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调整后为 5.737 元。会议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万海军、江明湘、曾柒三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 47,942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限制性授予价格
3.844 元。
   13、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程东杰、张翼雄、廖燕波、于方君四人因个人原因辞职,
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5,215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限制性授予价格 3.844 元。
   14、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因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调整后
为 3.744 元;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调整后为 5.637 元。会议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邱洪伟、李凯丰两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 57,306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限制性授予价格
3.744 元。
    15、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谷宁、罗振军和陈玮三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前述人
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1,471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价格 3.744 元/股,预留授予价格 5.637 元/股。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8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2 日,授予
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15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已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40%。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
起 2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8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19 年 8 月 26 日,上市日为 2019 年 9 月 25 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已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50%。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除限售条件。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足解除限售条件。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    公 司 2021 年 的 营 业 收 入
      率不低于 20%;且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1,003,753,114.52 元,同比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且为正数。            增 长 27.32%, 净 利 润
                                                       90,316,637.85 元,相对 2018
                                                       年净利润的增长率大于考核
                                                       要求的 120%且为正数。
4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 或 B+,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
      则激励对象当年解锁比例为 100%;若激励对象上      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或 C,则激励对象当    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2021
      年依照相应比例解锁,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     年度绩效情况进行了考核,
      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考核结果均达到了 A、B+,满
      D,则激励对象当年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足解除限售条件。
      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
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03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878,495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8556%。
    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份数量具体见下表:
    授予   姓名      职务         持 有 限 制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批次                          性 股 票 的 售的限制性股      售的限制性股
                                  数量(股) 票数量(股)       票数量(股)
    首 次 骨干管理人员、核心技    1,443,562   1,443,562         0
       授予   术(业务)人员 97 人
              小计                   1,443,562   1,443,562   0
       预 留 杨晗鹏     董事、副总   69,000      69,000      0
       授予             经理、董事
                        会秘书
              刘杰      董事、副总   69,000      69,000      0
                        经理、财务
                        总监
              骨干管理人员、核心技   296,933     296,933     0
              术(业务)人员 14 人
              小计                   434,933     434,933     0
       合计                          1,878,495   1,878,495   0
    注:1、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2、激励对象中有 10 名人员同时参与首次授予、预留授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需严格遵守《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
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
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时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3 人,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
达到了合格,且公司符合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的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为 103 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 1,878,495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的 103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 10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103 名激励对象在
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
1,878,495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获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导致
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
销,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