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行”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 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张家港行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 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2016 年 1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3050 号)的核准, 江苏张家港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行”或“张家港行”)向 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0,76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7]69 号)的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807,526,665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的 8 名 自然人股东,共计持有股份 3,317,007 股,占总股本 0.1835%,锁定期为自所持 公司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 36 个月内,将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自 2013 年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新增股东共 166 名,均已做出如下 1 承诺:自所持张家港农商行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法院判决生效之日/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其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 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 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 行股份。” (注:该 166 名新增股东中,因其入股股东类别不同,分别遵守不同 的锁定承诺,具体为:134 名以外部自然人股份性质新入股东,其遵守自登记至 股东名册之日起的 36 个月锁定承诺; 名通过法院拍卖司法裁定方式新入股东, 其遵守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的 36 个月锁定承诺;1 户新入股股东为法人股东 类别,其遵守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的锁定承诺:30 名以内部职工股类别新入股 东,其遵守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的锁定承诺)。 综上,该 166 名新增股东中,曹芳、姜文香等 8 名自然人股东对于前述自登 记至股东名册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承诺已届满,故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许曦 匀等 96 名外部自然人股东已先后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3 月 27 日、5 月 2 日、6 月 4 日、6 月 25 日、7 月 31 日、8 月 28 日、9 月 28 日、10 月 26 日申请解除股 份限售,其余 62 人尚在锁定承诺期中,将于未来两年内分批解禁。(备注:本次 申请解除限售的 8 名股东为自 2013 年起至招股书签署日新增外部自然人股东。 自 2013 起年至招股书签署日新增外部自然人股东共 135 名,其中已有 96 名股东 先后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3 月 27 日、5 月 2 日、6 月 4 日、6 月 25 日、7 月 31 日、8 月 28 日、9 月 28 日、10 月 26 日申请解除限售,其余 31 人将陆续在未来 两年内分批解禁。)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限售承诺与上市公告书 中一致,除上述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不存在其他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曹芳、景永平、钱敏飞、吴伟、谢聚寒、姚卫 东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登记于张家港行股东名册,股东李钟辉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登记于张家港行股东名册,股东姜文香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登记于张家港 行股东名册,其股份在册时间均已达 36 个月。 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相关承诺未 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也未发生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东类别汇总 股东类别 户数 锁定承诺 备注 其中 1 户为 2013 起至招股书签署日新增 法人股东 14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法人股东 IPO 初始登记时,法人股股东中国有股履 行转持社保理事基金义务,故上市后新 全国社会保障 增一家全国社保理事基金,承继原 6 家 基金理事会转 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国有法人股东承诺,锁定期为自上市之 持一户 日起的 36 个月,持有股份数为 18076000 股。 原始外部自然 1,25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按《公司法》法定承诺 人股东 自 2013 起至 2015 年 1 月 24 日新增股东 自登记至股东清册之 共有 55 名,该 55 名股东限售承诺期满 自 2013 起至招 134 日起 36 个月且需满足 解禁,将与原始外部自然人股东同时解 股书签署日新 《公司法》法定承诺 禁;2015 年 1 月 24 日后新增股东将陆续 增外部自然人 在未来两年内分批解禁。 股东 自法院裁定之日起 36 1 个月且需满足《公司 法》法定承诺 内部职工股(5 其中 10 名为 2013 起至招股书签署日新 78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万股以上)1 增内部职工股东 内部职工股(5 其中 20 名为 2013 起至招股书签署日新 7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万股以下) 增内部职工股东 1 招股说明书员工锁定承诺事项中有 1 名持股 5 万股以上员工因死亡,其持有的股份分割为 6 名法定继承 人继承(职工股股份性质不变),故持股 5 万股以上内部职工人数减少 1 名,持股 5 万股以下内部职工股人 数增加 6 名,上述人员均已签署员工股锁定承诺。 3 首发时持有本 首发时持有本行的外部董监事签署不可 行股份的外部 4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撤销之承诺 董监事 合计 2,261 注:招股说明书中陈述的自 2013 年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新增股东一共 166 名构成为: 1 户法人+135 名外部自然人股东+10 名(5 万股以上新增内部职工)+20 名(5 万股以下新 增内部职工)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317,007 股,占总股本的 0.183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8 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所持有限售股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份数量(股) 1 曹芳 29,360 29,360 2 姜文香 372,600 372,600 3 景永平 186,300 186,300 4 李钟辉 745,200 745,200 5 钱敏飞 745,200 745,200 6 吴伟 54,100 54,100 7 谢聚寒 18,756 18,756 8 姚卫东 1,165,491 1,165,491 合计 3,317,007 3,317,007 公司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有限售条件的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338,934,180 - 338,934,180 4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流通股份 2、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437,228,052 - 437,228,052 3、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184,906,713 -3,317,007 181,589,706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961,068,945 -3,317,007 957,751,938 无限售条件的 A股 846,457,720 3,317,007 849,774,727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846,457,720 3,317,007 849,774,727 股份总额 1,807,526,665 - 1,807,526,665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 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 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 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保荐代表人保证本次申请解限人数及所持 股份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与首发时股东做出的承诺严格一 致。 5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石 孙泽夏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