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9-04-27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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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苏公W[2019]E1176号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行”)
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涉及的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
性的认定进行了鉴证。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张家港行董事会的责
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
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
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张家港行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标准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其他说明
本鉴证报告仅作为张家港行 2018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除将本鉴证报告作为
张家港行 2018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外,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 勇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无锡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元华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