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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1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伟隆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 201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
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
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4.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9.03 元/股。




                                      独立董事:樊培银、宋银立、丁乃秀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