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30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伟
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伟隆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
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
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本次回购股份的
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
3、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与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
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该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樊培银 高科 宋银立
202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