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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隆股份:关于公司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10-12  

                         证券代码:002871         证券简称:伟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0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2021]17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子公司莱州伟隆原管理人员违反你公司《印鉴管理规范》使用

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公章,未履行使用印章前的审批程序,导致了有关涉诉案

件的发生,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

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以下简称《规定》)修

订,部分现行制度与《规定》不符,且制度执行存在以下问题:内幕信息知情人

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规定公司董事长、监事会在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执行和监督方面的职责;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存年

限与《规定》要求不一致;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的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

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记录的时间不一致,且相关人员未在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等。上述问题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第二十一条、

《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

一是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强化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责任意识。二是按照《规定》《企业内部控制进本规范》及

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董事会收到上述问题后高度重视,将在前期已改善的基础上认真核查,

严格按照青岛证监局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和相关说

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