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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隆股份: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10-28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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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2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六)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提供的第十二条所述材料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三)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
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
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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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
式记录督促方式、次数和结果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年度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
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4
事务所。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审计委员会沟通情
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七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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