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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28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伟隆
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数量以及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
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
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2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5.00 元/股。




                                        独立董事:樊培银、宋银立、高科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