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隆股份: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11-25
证券代码:002871 证券简称:伟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7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3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46.2608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734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有关机关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
行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议案》,根据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了上述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介
1、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9 月 3 日,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为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4.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
具《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日)的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以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4.2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03 元/股。
6、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实际向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114.20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
7、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同意为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事宜。同时,董事会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8、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同意第一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9、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同意为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事宜。同时,董事会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2,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10、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同意第二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11、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同意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
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的议案,认
为鉴于 2020 年初全球经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
会议审议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关议案的程
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修订后的业绩考核指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13、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第三次解除限售和回购
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14、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第三次解除限售和回购
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日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授予股份的
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考核指标及激励对象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激励对
象可申请解除当期 80%限售股份。因此,自 2021 年 12 月 4 日起,激励对象可
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2%。
(二)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解锁条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件类型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公司
告; 解锁条件。
3 、上市 后最近 36 个月 内出现 过未按 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象 满足解锁条件。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 法规规 定不得参 与上市 公司股 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 2015 年-2017 年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
数,或以 2015 年-2017 年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基数: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
1、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或 2020 字(2021)第 000130 号审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则 100%解除当期限 计 报 告 , 以 2015-2017
公司业 售股份。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
2020 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
绩考核 2、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或 2020 为 24.86%;或以 2015 年-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则 80%解除当期限 2017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
售股份。 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3、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 2020 13.64%,本期限售股份解锁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则 60%解除当期限 比例为 80%。
售股份。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
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 除 3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
个人业 备激励资格外,其余 33 名
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在“合
绩考核
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 格”及以上,均满足本次全
比例解锁条件。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权激励计划中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除 3 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应由公司对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 33 名激励对象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 80%。根据公司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 32%。33 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153.99 万股,本次可
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6.2608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27343%。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2%。除 3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
其余 33 名激励对象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 80%。即本次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
对象人数为 33 名,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6.2608 万股,占目前公司
总股本的 0.27343%。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期可解锁数量 剩余未解锁数量
姓 名 职 务
票数量(万股) (万股) (万股)
刘克平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9 0.928 0
郭成尼 国际销售总监 11.6 3.712 0
张会亭 研发总监 11.6 3.712 0
崔兴建 (原)品质总监 7.54 2.4128 0
渠汇成 生产总监 14.5 4.64 0
其他核心人员 105.85 30.856 0
合 计 153.99 46.2608 0
(注: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克平、郭成尼、张会亭、崔兴建以及渠汇成
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为 0.928 万股、3.712 万股、3.712 万股、
2.4128 万股以及 4.64 万股,其买卖股份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2、鉴于激励对象中李秀
兰、刘训、李梅因个人原因已在本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内离职,失去本次股
权激励资格,其余 33 名激励对象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 80%,公司应对其持
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53,352 股予以回购注销。)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本期除 3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
激励资格外,其余 33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均满足本
次全比例解锁条件。且公司符合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的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 33 名激励对象在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内按比例解锁。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员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以 2015 年-2017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 275,976,684.14 元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344,590,024.63 元,增长率为 24.86%,增长率高于 20%,
低于 30%;或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 51,008,755.21 元为基数,公
司 2020 年净利润为 57,968,093.00 元,增长率为 13.64%,增长率高于 10%,低
于 20%,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 80%。
4、依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
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所属部门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
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 2020 年度有
33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均为“C”等级合格及以上,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 100%解除限售的条件;不存在因激励对象不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
求而应对其所持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的情况。
5、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三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
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 33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
计 46.2608 万股限制性股票安排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33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激励计划》
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公
司 本 次 解除 限 售涉 及 的解 除 限售 条 件已 经 成就 , 符 合《 公 司法 》 、《 证 券
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