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25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伟
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伟隆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核查意
见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员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以 2015
年-2017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 275,976,684.14 元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
为 344,590,024.63 元,增长率为 24.86%,增长率高于 20%,低于 30%;或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 51,008,755.21 元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
57,968,093.00 元,增长率为 13.64%,增长率高于 10%,低于 20%。本期限售股
份解锁比例为 80%。
4、依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
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所属部门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 2020 年度有 33 名激励
对象个人考核均为“C”等级合格及以上,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00%
解除限售的条件;不存在因激励对象不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而应对其所持
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的情况。
5、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三解锁期解锁条件解锁比例为 80%,
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 33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
计 46.2608 万股限制性股票安排解除限售。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李秀兰、刘训、李梅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
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37,700
股,回购价格为 5.47 元/股,回购金额为 206,219 元;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以 2015 年-2017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
值 275,976,684.14 元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344,590,024.63 元,增
长率为 24.86%,增长率高于 20%,低于 30%;或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的平均
值 51,008,755.21 元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 57,968,093.00 元,增长率
为 13.64%,增长率高于 10%,低于 20%,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 80%,公司拟
对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 20%,即 115,652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5.47 元/股。我们认为
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
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项。
樊培银 宋银立 高科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