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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隆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11-25  

                         证券代码:002871             证券简称:伟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8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公司注册资本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相

应修订;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公

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根据 2018 年第三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变更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1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参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
    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运作指引》”)制订本章程。

    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903.2648
2
    16,918.6 万元。                       万元。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6,918.6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6,903.2648 万

3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通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6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4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

    个月时间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额及利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

                                         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

                                         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5                                        清算等状态;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
    作出书面报告。
                                         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

                                         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6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容。

    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决议。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7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事职务。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规定关于不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8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关于董事的忠 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实义务和第九十五条(四)~(六)关于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本公司首次股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9     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日起实施。

       起实施。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二、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

记为准;

     2、上述议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董

事会授权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三、备查文件:

     1、《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