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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圣制药: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2017-12-13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天圣制药    公告编号:2017-046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20 号)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53,000,000.00 股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37 元,募集资金总额
1,185,61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发行登记费等各项发行费用共计人
民币 106,819,3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078,790,700.00 元。以上
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并出具川华信验(2017)41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口服固体制剂 GMP 技术改造项目、非 PVC 软袋
大容量注射剂 GMP 技术改造项目、天圣(重庆)现代医药物流总部基地、药物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公司计划将“非 PVC 软袋大容量注射剂 GMP 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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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泸州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同时实施地点由“重庆市朝阳工业园区(垫江桂溪)”变更为“泸州高新区医药
产业园酒香大道”。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如下:

                                 变更前

     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非 PVC 软袋大容量注射剂                              重庆市朝阳工业园区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MP 技术改造项目                                     (垫江桂溪)
                                 变更后
     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非 PVC 软袋大容量注射剂                              泸州高新区医药产业
                            泸州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GMP 技术改造项目                                      园酒香大道

    四、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变更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市场需求而进行
的必要调整。变更后,公司的生产基地得以合理布局,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司持续
稳定发展。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变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非 PVC 软袋大容量注射剂 GMP 技术改造”募
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
容,不影响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因此,同意公
司变更“非 PVC 软袋大容量注射剂 GMP 技术改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
                                    2
点。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体及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
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非 PVC 软袋大容量注射剂 GMP 技术改造项目”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天圣制药本次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天圣制药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及实施地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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