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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圣制药: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30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天圣制药     公告编号:2017-053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28 日-2017 年 12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石盘河西一街,天圣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群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五)。
    7、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召集及召开
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1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2,986,0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3%。其
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1 名,均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72,986,0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
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保荐机构委派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委
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刘爽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986,0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31,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上通过。
       1.2 选举王琴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986,0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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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
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986,0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 2/3 以上
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关于天圣制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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