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制药: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18-02-1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作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天圣制药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20 号文核准,天圣制药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3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2.37 元。四川
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对天圣制药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17]41
号《验资报告》。天圣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18,561.00 万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7,879.07 万元。
二、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投入 9,826.50
万元。公司拟将“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母公司“天圣制药”变
更为全资子公司“重庆天圣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时将实施地点由“重
庆市朝阳工业园区(垫江桂溪)”变更为“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 19 号”。
公司拟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将“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注入
到重庆天圣生物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2018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上述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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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同时,公司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对变更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天圣制药董事会已经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的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天圣制药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
关规定,符合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天圣制药变更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若公
司注入全资子公司“重庆天圣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金额超过该募投项目
的投资金额,则超过部分应以非募集资金投入,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专款专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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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国星 唐忠富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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