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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圣制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5-15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天圣制药     公告编号:2018-049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重庆天圣生物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实施地
点由重庆市朝阳工业园区(垫江桂溪)变更为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 1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2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上发布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甲方)会同重庆天圣生物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丙方)、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丁方)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3909697910201,监管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1,963,019.82 元。上述监管资金仅用
于乙方“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证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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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
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国星、唐忠富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丁方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甲方和丁方。

    6、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或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丁方可以要求甲
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 12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乙方备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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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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