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圣: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8-27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9年8月修正)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内容将
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
原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在事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 8 人时;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原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本数)的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易等;
原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事项,包括但不 长决定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事项: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原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会批准。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一)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
会批准。
需要,在以下规定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资产、
资金的运用及借贷、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主营业务权益性投资、保险等重大合同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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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执行等情形作出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
易应累计计算。
(三)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上同
意。
前述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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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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