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所涉及长寿区齐心 东路 2 号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 550006 号 (共一册,第一册) 评估机构名称: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报告日: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声 明.....................................................................................................................................................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4 一、 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4 二、 评估目的 ............................................................................................................................ 5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5 四、 价值类型 ............................................................................................................................ 6 五、 评估基准日 ........................................................................................................................ 6 六、 评估依据 ............................................................................................................................ 6 七、 评估方法 ............................................................................................................................ 8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1 九、 评估假设 .......................................................................................................................... 13 十、 评估结论 .......................................................................................................................... 13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14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5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 16 十四、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签章 ........................................................................................ 17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18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 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 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 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 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 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 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 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 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 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 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 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 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 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 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 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所涉及长寿区齐心 东路 2 号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 550006 号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房屋建筑物采用重置成 本法,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市场比较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事宜所涉及长寿区齐心东路 2 号房屋 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1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 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需要对所涉及的位于 长寿区齐心东路 2 号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 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为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价值。 评估范围:为截止 2019 年 11 月 30 日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房 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评估基准日:2019 年 11 月 30 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房屋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 法和市场比较法 评估结论:评估基准日,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房屋建筑物及 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 3,896.19 万元,评估价值 3,476.34 万元,减值 419.85 万元, 减值率 10.78%。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评估结 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有效。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2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 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3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所涉及长寿区齐心 东路 2 号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 550006 号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房屋建筑物采用重置成 本法、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市场比较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事宜所涉及长寿区齐心东路 2 号房屋 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1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 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均为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 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经济行为相关方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简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49796U 法定代表人:刘群 注册资本:肆仟壹佰万元整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石盘河片区 B09-1/02 号地块 成立日期:2001 年 09 月 25 日 营业期限:2001 年 09 月 25 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 农作物 种植;绿化植物、观赏性植物种植;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农业 项目开发;农产品收购、销售;房屋销售;房屋租赁;食品生产及经营(取得相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4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单位。 (三)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经济行为相关方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二、评估目的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需要对所涉及的位于长寿区齐心 东路 2 号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 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价 值。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房屋 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的情况如下: 1、房屋建筑物:共计 5 项,分别为长寿区医药配送中心一期工程 1#分装车 间、5#科研楼、4#实验楼、2#分装车间、3#动力车间等,坐落在长寿区齐心东路 2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以上房屋建筑物未设立抵押、担保等事项。 2、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共计一宗土地使用权,位于长寿区齐心东路 2 号 (长寿经开区 D54-2/02 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共 5 项,已分别办理不动 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出让,土地取得日期为 2012 年 8 月 13 日,终止日期为 2062 年 8 月 12 日,土地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5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权面积 33,251.5 平方米。截至评估基准日,该宗土地使用权未设立抵押、担 保等事项。 四、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确定评估对象的 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 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一)本报告评估基准日是 2019 年 11 月 30 日。 (二)按照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资产评估应对的经济行为实现日接近的原则, 委托人确定评估基准日。 (三)本次资产评估的工作中,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参数的选取、评估价值 的确定等,均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内部的财务报表、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确 定。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 经济行为依据 1、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 7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6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5、《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财政部关于修改<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76 号);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6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6、《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 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65 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 令第 645 号第三次修订);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10、《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 告 2019 年第 39 号。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 号); 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 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 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 号); 7、《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 8、《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 号);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号)。 (四) 权属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不动产权证书; 3、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 取价依据 1、评估基准日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 2、《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1 号,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7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3、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 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 价格〔2015〕299 号); 5、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6、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 其他参考依据 1、《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城住字[1984]第 678 号);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3、《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4、《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5、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6、其他取价依据。 七、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以及三种 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选用重置成本法、土地使用权选 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一)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评估的房屋建筑物价值仅为房屋主体价值,不含房屋所占土地价 值,具体如下: 重置成本法是根据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按建筑物工程量,以现行定 额标准、建设规费、资金成本计算出建筑物的重置全价,并按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和对建筑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合确定成新率,进而计算建筑物评估价值。 建筑物评估价值=重置全价× 成新率 其他建筑物是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以类比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评估要素, 确定重置单价并计算评估价值。 1、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由建安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三部分组成。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8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1)建安造价的确定 按其结构类型跨度、层高、装修水平等影响建筑造价的因素分类确定其基准 单方造价,该单方造价反映了该类型建(构)筑物在评估基准日及所在地区正常的 施工水平、施工质量和一般装修标准下的造价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建(构)筑物 的特点(如不同的层高、跨度、特殊装修、施工困难程度等)和现场勘查情况,对 单方造价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确定建安工程税前造价及含税建安工程造价。 待估估价对象单方造价=对比单方造价× 调整系数 对于结构简单的建筑物采用标准单方造价调整法确定建安综合造价。 对于评估项目与典型工程的差异因素调整系数主要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数据 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中的有关参数来确定。 (2)前期及其他费用的确定 依据国家(行业)相关的各项取费规定,结合评估基准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实 际情况,将被评估单位视为一个独立的建设项目,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 确定。 (3)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系在建设期内为工程建设所投入资金的贷款利息,其采用的利率按 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一年期 4.15%,工期按建设正常 情况建设周期 1 年计算,并按均匀投入考虑。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含税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 资金成本率× 合理建设工期 /2 (4)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房屋类资产,计算出可抵扣 的增值税。 2、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成新率的确定,采用现场勘察成新率和理论成新率两种 方法计算,并对两种结果按现场勘察成新率和理论成新率 5:5 的比例平均计算综 合成新率。其中: 勘察成新率 N1:通过评估人员对各建(构)筑物的实地勘察,对建(构)筑物的 基础、承重构件(梁、板、柱)、墙体、地面、屋面、门窗、墙面粉刷、吊顶及上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9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下水、通风、电照等各部分的勘察,根据原城乡环境建设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 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房屋新旧程度参考依据》和《房屋不同成新率的评分标 准及修正系数》,结合建筑物使用状况、维修保养情况,分别评定得出各建筑物 的现场勘察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 N2:根据经济使用年限和房屋已使用年限计算。 理论成新率 N2=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100% 经以上两种方法计算后,通过平均计算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 N=勘察成新率 N1× 50%+理论成新率 N2× 50%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价值=重置全价× 综合成新率 (二)土地使用权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考虑到待估宗地为工业用地,依据评估准则,结合待估 宗地的区位、用地性质、利用条件及当地土地市场状况,本次评估选用基准地价 修正法和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采用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估价对象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基准地价覆盖区域,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 法切实可行; 二是估价对象作为工业用地,周边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市场交易案例丰富, 适合采用市场比较法。 1、基准地价修正法 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 照替代原则,对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 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待估宗 地在估价基准日价格的方法。 基准地价设定开发程度下的宗地地价=基准地价×K1×K2×K3 ×(1+∑K)+K4 式中:K1-期日修正系数 K2-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K3-容积率修正系数 ∑K-影响地价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修正系数之和 K4-开发程度修正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0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2、市场比较法: 将待估宗地与在估价基准日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土地交易案例进行比较,对 这些类似土地交易案例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宗地的客观合理 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计算公式: 待估宗地价格=可比实例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 交易期日修正× 区域因素修正× 个别因素修正× 土地使用年期修正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 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 接受委托 我公司与委托人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 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并与委托人协商拟定了相应的评 估计划,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 前期准备 根据评估基本事项拟定评估方案、组建评估团队、实施项目相关人员培训。 (三) 现场调查 1、指导产权持有单位填表和准备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评估人员指导产权持有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清查的基础 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填写要求、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 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地填报,同时收集准备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反映性 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文件资料等。 2、初步审查和完善产权持有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细状况,然后 仔细审查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检查有无填项不全、错填、资产项目不明确等情 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资产评估明细表”有无漏项等,同时反馈给 产权持有单位对“资产评估明细表”进行完善。 3、现场实地勘查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1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评估人员在产权持有单位 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 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勘查方法。 (1)对房屋建筑物,进行现场勘察,核对了房屋建筑物名称、数量、购建日期、 面积、结构、装饰、给排水、供电照明等基本信息。 (2)对土地,进行了现场查看,核对了土地权属证明资料及有关协议,并了解 了当地的土地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 4、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实地勘查结果,并和产权持有单位相关人员充分沟通,进一 步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以做到:账、表、实相符。 5、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设备类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对权 属资料不完善、权属不清晰的情况提请企业核实或出具相关产权说明文件。 (四) 资料收集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接从市场等 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 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分析、 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五) 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 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了初步评估结论。项目负责人对各类资产的初 步评估结论进行汇总,撰写并形成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六) 内部审核 根据我公司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初步资产评估报 告后提交公司内部审核。项目负责人在内部审核完成后,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 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合理 修改后出具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七) 评估档案归档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2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 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九、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公开市场假设,即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 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 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二)交易假设,即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 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 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三)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四)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有关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无重大变化; (五)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有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 用等无重大变化; (六)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七)假设评估范围内资产按原用途原地继续使用。 (八)假设委估资产的产权无任何瑕疵,没有隐藏或不明确的事项,且不受任 何留置权或债权的影响。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 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 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评估结论如下: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1 月 30 日,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房 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 3,896.19 万元,评估价值 3,476.34 万元,减值 419.85 万元,减值率 10.78%。 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3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9 年 11 月 30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 100 非流动资产 1 3,896.19 3,476.34 -419.85 -10.78 固定资产 2 3,294.05 2,824.61 -469.44 -14.25 无形资产 3 602.14 651.73 49.59 8.24 资产总计 4 3,896.19 3,476.34 -419.85 -10.78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专 业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 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未考虑抵押、担保、未决诉讼等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 响;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二)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资产评估相关 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以及保证经营的合法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 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 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 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 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三)关于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特别说明以及该事项可能对评 估结论的影响; 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四)关于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特别说明以及该事项可能对评 估结论的影响; 未发现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五)关于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特别说明以及该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 响; 无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4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六)关于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特别说明以及该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 响; 无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七)关于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特别说明以及该事项可能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委托人未向评估机构提供委估资产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八)关于担保/租赁/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 关系特别说明以及该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委托人未向评估机构提供委估资产关于担保、租赁、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 事项。 (九)关于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特别说明; 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若被评估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 调整或重新评估。我们不对评估基准日以后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的重大变化承担 责任。 (十)本次评估结论是仅包括委估资产本体的价值,而未考虑相关资产可能存 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 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 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 承担责任;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5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 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 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本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并经所出资企业备案 (或核准)后方可正式使用; (七)本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 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期为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