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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圣: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0-04-2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
保荐机构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国星                      联系电话:(028)8615 0039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忠富                      联系电话:(028)8615 003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否,控股股东刘群、原总经理李洪涉嫌侵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占和挪用公司资金。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



                                        1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控股股东刘群挪用和侵占公司资金;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事项。
                                            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刘群于2019年5月因涉
                                            嫌职务侵占资金、挪用资金等罪被重庆市
                                            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公司于
                                            2020年3月20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01
                                            刑初68号】。
                                            根据《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责令被告人
                                            刘群退赔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
                                            万元,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435万元承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海燕对其中人
                                            民币6,145.3976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责
                                            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万元(其中360万元已归还),被告人李
                                            洪对其中人民币260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
                                            任(其中160万元已归还)。
                                            2、根据《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天圣制
                                            药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
                                            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
                                            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380万元。
                                            1、刘群拟使用现金及非现金资产偿还对公
                                            司挪用和侵占的资金,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0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双方签
                                            订《资产转让协议暨债务重组协议》。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2、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刑事判决书》对公司的判决,天圣制药
                                            已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尚存
                                            在不确定性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9年12月26日


                                        2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范;
(3)培训的主要内容                           (3)募集资金管理使用;
                                              (4)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及资
                                              本市场主要变化。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持续关注、督促刘群及关
                                 经核查,刘群涉嫌侵占和挪    联方尽快落实与上市公司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用资金中包含公司募集资      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暨
                                 金7,808.40万元              债务重组协议》,尽快解决
                                                             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
                                                                      及解决措施
                                                            承诺
1、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群关于股份限
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
                                                            是              不适用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公司的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3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
“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
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控股地位。减持数量不
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含本
数),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3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
④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发行
人的股份总和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
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同时,本人承诺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份影响本人作为实际控
制人的控制地位。
⑤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在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
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本人在减持公司A股、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
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⑥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⑦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
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或违规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
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发行人现金分红时扣
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
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
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4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洪、刘维、熊
海田、李忠、王开胜、王永红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
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
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
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发
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含本数),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④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
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
五十。
⑤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⑥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违规
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
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当年薪酬时扣
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
金额相等的薪酬。若扣留的薪酬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和
/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扣留下一年度应付本
人薪酬,直至扣留金额补足差额。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晓红、谭国太关于股份限制流
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
②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


                                       5
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③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④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
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当年薪酬时
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
得金额相等的薪酬。若扣留的薪酬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
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扣留下一年度应付
本人薪酬,直至扣留金额补足差额。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渝垫国资关于股份限制流
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渝垫国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②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第一年内,渝垫国资可根据需要
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
持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持股数量的50%;第二
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持股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每股净资产,若减持前发
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
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存在减持意向,将提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
③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渝垫国资转
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渝垫国资的禁售期义务。
④渝垫国资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
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⑤如渝垫国资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
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
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渝垫国资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


                                       6
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⑥如渝垫国资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将在发
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渝垫国资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渝垫国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5)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力鼎凯得、力鼎财富、
力鼎明阳、上海宾州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与上海宾州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②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每股净资产,若
减持前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
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存在减持意向,将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③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上海宾州自发行人上市
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
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④如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违反本部分
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
(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力鼎凯得、
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
人可以变卖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所持
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⑤如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未能履行承
诺,愿依法担相应责任。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
上海宾州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力鼎凯得、
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
或上海宾州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德同创业、中山多美、苏州贝塔、
和光成长、华元兴盛、德同银科、昆明龙兴、人合安康、盛
世诚金、泰豪渝晟、和光远见关于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
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7
②本单位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
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③以上承诺符合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即生效。
如本单位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将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7)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112名自然人股东关于股份限制流
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②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③以上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即生效。如
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
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群关于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
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控股地位。减持数量不
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含本
数),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3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
②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    是   不适用
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发行
人的股份总和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
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同时,本人承诺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份影响本人作为实际控
制人的控制地位。
③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在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8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
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本人在减持公司A股、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
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④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⑤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
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或违规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
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发行人现金分红时扣
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
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
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洪、刘维、熊
海田、李忠、王开胜、王永红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
①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
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
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发
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含本数),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②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
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
五十。
③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9
④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违规
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
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当年薪酬时扣
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
金额相等的薪酬。若扣留的薪酬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和
/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扣留下一年度应付本
人薪酬,直至扣留金额补足差额。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晓红、谭国太关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
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②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③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
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当年薪酬时
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
得金额相等的薪酬。若扣留的薪酬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
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扣留下一年度应付
本人薪酬,直至扣留金额补足差额。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渝垫国资关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第一年内,渝垫国资可根据需要
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
持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持股数量的50%;第二
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持股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每股净资产,若减持前发
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
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存在减持意向,将提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
②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渝垫国资转


                                      10
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渝垫国资的禁售期义务。
③如渝垫国资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
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
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渝垫国资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
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④如渝垫国资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将在发
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渝垫国资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渝垫国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5)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力鼎凯得、力鼎财富、
力鼎明阳、上海宾州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每股净资产,若
减持前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
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存在减持意向,将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②如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违反本部分
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
(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力鼎凯得、
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
人可以变卖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所持
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③如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未能履行承
诺,愿依法担相应责任。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
上海宾州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力鼎凯得、
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
或上海宾州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德同创业、中山多美、苏州贝塔、
和光成长、华元兴盛、德同银科、昆明龙兴、人合安康、盛
世诚金、泰豪渝晟、和光远见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11
份。
②本单位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
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③以上承诺符合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即生效。
如本单位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将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7)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112名自然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②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③以上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即生效。如
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
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分红承诺
(1)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①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
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
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是   不适用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②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③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
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④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12
A、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a、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b、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c、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其他固定资产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B、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现金分红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
a、公司发展阶段的认定及现金分红的占比: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b、鉴于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预计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因此,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
展情况根据前项规定适时修改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
⑤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同
时在遵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分
配或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
案。
(2)回报规划
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三年分
红回报规划》,就公司上市后的分红事项做出了规划,具体
如下:
①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
②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可以在不影响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情况下,提出并实


                                      13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③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及足额提取盈余公
积金后的情况下,公司上市后三年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0%,原则上公司每会
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
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④公司进行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遵照以下要求: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时,应就公司发展阶段和未来资金支出计划做出适宜的说
明。
                                                                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
                                                                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2018年11月8日起6
4.刘群(离任)、李洪(离任)、刘维、熊海田、李忠(离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
任)、王开胜、王永红(离任)、杜春辉(离任)、余建伟、
                                                                东运用自有资金增持
张学军(离任)、孙进(离任)、独立董事何凤慈、季绍良、
                                                                股份不少于当期公司
邓瑞平、杜勇以及公司稳定股价承诺
                                                                股 份总额的 1%(即
①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15年度第二次临
                                                                318万股);公司董事
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
                                                                (独立董事除外)、高
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若发生《预案》规定的启动稳
                                                                级管理人员各自按照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公
                                                         部分   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
司股价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
                                                         承诺   司取得税后薪酬的
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
                                                         主体   20%自有资金(不低
②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15年度第二次临
                                                         未完   于367,665.50元)进行
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
                                                         全履   增持。截至本报告披
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若发生《预案》规定的启动稳
                                                         行承   露日,原董事、总经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发行人承诺将按照《预案》的规定
                                                         诺     理李洪女士已完成股
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符合监管机构有
                                                                份增持承诺,公司控
关规定的前提下回购股份。发行人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
                                                                股股东兼原董事长刘
理人员,将要求其同时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
                                                                群先生、原副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李忠先生及原副总经
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
                                                                理孙进先生暂未完成
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
                                                                增持计划的原因如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下:
员。
                                                                1、刘群先生:由于目
                                                                前刘群的部分财物已
                                                                被扣押、冻结、查封,


                                       14
                       尚无可动用资金完成
                       增持义务;
                       2、李忠先生:由于其
                       本人绑定证券账户的
                       银行卡到期,导致证
                       券账户不能正常使
                       用,李忠目前因涉嫌
                       犯罪尚处于司法调查
                       阶段,人身自由受限,
                       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未能完成增持;
                       3、孙进先生:由于其
                       本人未曾开立证券账
                       户,孙进目前因涉嫌
                       犯罪尚处于司法调查
                       阶段,人身自由受限,
                       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未能完成增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
                       别 于 2018 年 11 月 08
                       日、2019年5月09日、
                       2019年5月22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披 露 的
                       《关于触发稳定股价
                       措施启动条件暨增持
                       股份计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107)、
                       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
                       施启动条件暨增持股
                       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9)、《关于控
                       股股东、原董事、原
                       高级管理人员收到重
                       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36)、
                       《关于控股股东、原
                       董事、原高级管理人
                       员收到重庆证监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9-069)。
5.其他承诺        是          不适用

             15
(1)发行人承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
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为基数)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将在取得监管部门
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回
购方案,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次日起,实际履行回购义务。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
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
金利息。发行人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
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赔偿方案,包括赔偿标准、
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内容。赔偿方案将在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次日起开始实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承诺:①本人承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
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②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
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
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
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
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③除上述承
诺外,本人还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依法按届时发行人
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洪、刘维、熊
海田、李忠、王开胜、王永红承诺:①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
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②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


                                       16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
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
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
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
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晓红、谭国太承诺:①本人承
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
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
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②若监管部门认
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
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
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
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
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5)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杜春辉(曾任)、
余建伟、张学军(曾任)、孙进(曾任)、独立董事何凤慈、
季绍良、邓瑞平、杜勇承诺:①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②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
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
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
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6)未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人员袁征(曾任)、罗燕、钟
梅、牟伦胜承诺:①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
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监事会通过关于提议董事会


                                        17
审议公司回购新股的议案。②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
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
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
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
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7)关于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A、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C、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D、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
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F、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
资者的补偿责任;
G、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
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8)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拒绝履行承诺及约束措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承诺:上述承诺符合本人真实
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


                                      18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洪、刘维、熊海田、
李忠、王开胜、王永红承诺:上述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
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③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晓红、谭国太承诺:上述承诺符合
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
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如本人未能履行承
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本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杜春辉(曾任)、
余建伟、张学军(曾任)、孙进(曾任)、独立董事何凤慈、
季绍良、邓瑞平、杜勇承诺:上述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
示,自作出之日即生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不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⑤未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人员袁征(曾任)、罗燕、钟梅、
牟伦胜承诺:上述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
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
绝履行。
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19
                                              1、因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
                                              露的净利润均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
                                              大,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天圣制药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交易
                                              所出具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
                                              第79号)。
                                              2、2018年10月11日至11月7日期间,公司股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价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承诺,截至2019年5月7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日,刘群、李洪、李忠、孙进涉嫌犯罪因尚
情况
                                              处于司法调查阶段,资金筹措存在困难,暂
                                              未全部完成增持计划,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
                                              的情况。交易所于2019年6月10日向上述个人
                                              出具《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95
                                              号)。
                                              整改情况:保荐代表人已对天圣制药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培训。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天圣制药2019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其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
                                              由为:
                                              “天圣制药集团公司于2019年5月接到重庆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渝检一分院刑诉
                                              【2019】52号起诉书,起诉书内容包括天圣
                                              制药集团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天圣制药集
                                              团公司原董事长刘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
                                              用资金罪等,天圣制药集团公司对所涉及事
                                              项的相关交易记录进行了自查核对,并进行
                                              了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信息披露。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但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我们无法合
                                              理保证天圣制药集团公司所做调整以及涉案
                                              方关联关系及交易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天圣制药集团公司控
                                              股股东、原董事长刘群非经营性占用天圣制
                                              药集团公司资金123,074,950.00元。我们实施
                                              了检查、访谈等审计程序,但依然无法就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未来可收回性获取满意的审
                                              计证据。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仅限
                                              于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不具有广泛性,
                                              不会导致天圣制药集团公司相应年度盈亏性
                                              质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发表了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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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20 年 4 月 27 日


                                                      2020 年 4 月 27 日




 保荐机构: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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