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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圣: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1-05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和持续改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现公司与社会
公众投资者良好的信息沟通,提升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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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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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二)负责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
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子
公司应积极配合;
    (三)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
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四)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向高级管理层及时通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是证券部。具体职责如
下: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理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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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自愿性信息
披露等。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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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形式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承担和负责。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为中小股东参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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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直播及在公司网站保留会议的视频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
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含有投资指导
内容简介的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投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
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
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www.tszy.com.cn/)并通过在
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
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常见问与答”等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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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
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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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人员
包括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业务人
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和路演活动中发布尚
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
方式进行,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网上直播方式。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登陆方式、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
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
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客观报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
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时,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
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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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面对面沟通


    第四十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面对面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面对面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面对面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
避免面对面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面对面沟通的相关音像和
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面对面沟通活动并作出
客观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下属生
产工厂或经营场所、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现场参观活动由董事会
秘书策划、安排和组织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有关人员组织安排。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
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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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咨询电话服务由证券部的专门人员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
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
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
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其他方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
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五十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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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
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
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
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
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
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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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非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活动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
师或基金经理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六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不得以
接受采访或新闻发布的形式代替公司正常信息披露。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
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管及其他人员应该谨慎接受相关媒体
的采访,董事、监事和高管个人接受采访涉及公司情况的,应当得到董事会或总
裁的必要授权。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
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
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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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由董事会行使。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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