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圣: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2021-11-24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
我们作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
了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
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爽先生为重庆医药集团长圣医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圣医药”)的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 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长圣医药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拟向其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
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
义务。
因此,同意继续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大坚 邓瑞平 李定清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