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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圣: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1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2-056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石盘河西一街天圣制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
    4、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爽先生。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1 月 3 日(星期四)。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15,420,9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3,824,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7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596,90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2%。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5,389,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3,792,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72%。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596,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2%。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其中,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疫情防控要求通过通讯方式出
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会
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刘群、刘维、刘爽回避表决(其中刘群、刘维未出席会议且未参
与投票),刘爽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500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02,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0.1988%;反对 1,490,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714%;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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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878,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833%;反对 1,490,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7%;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聂东通过视频方式见证,其出
具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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