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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圣: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3-04-27  

                        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度审计报告
    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
               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
                                              (2023)京会兴专字第 65000023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公司”)委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天圣制药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2023)京会兴审字
第 65000074 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审计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本所
就该公司上述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说明如下:


    一、 审计报告中非标意见的内容
    如(2023)京会兴审字第 65000074 号审计报告“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
述,天圣制药公司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天圣制药公司原董事长刘群因涉嫌职务侵
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 2019 年 5 月提起诉讼。依据
起诉书,天圣制药公司已经对自查发现的相关问题作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
追溯调整。2020 年 3 月 20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19)
渝 01 刑初 68 号】,对天圣制药公司和被告人刘群下达了一审判决。天圣制药公司
及刘群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2021 年 12 月 29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刑
事裁定书》(2020)渝刑终 73 号】终审裁定,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
渝 01 刑初 68 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天圣
制药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出具的《出庭通知书》
【(2022)渝 01 刑初 21 号】,由于案件最终审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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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涉案及追溯调整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天圣制药公司所做
调整以及涉案方关联关系及交易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也无法确定天圣制
药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23,074,95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15,512,720.35
元的完整性。


    二、 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016 年 12 月 23 日修订)》第五条规定,“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
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
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
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
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
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当与
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其中
第二项情形为“(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
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
但不具有广泛性。”


    第十四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
下列方式确定其影响:(一)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
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天圣制药公司于 2019 年 5 月接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渝检一分院刑诉
【2019】52 号起诉书,起诉书内容包括天圣制药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天圣制药
公司原董事长刘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天圣制药公司对所涉及事
项的相关交易记录进行了自查核对,并进行了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信息
披露。2021 年 12 月 29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2020)渝刑
终 73 号】终审裁定,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 01 刑初 68 号】
《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天圣制药公司收到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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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出具的《出庭通知书》【(2022)渝 01 刑
初 21 号】,但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我们无法合理保证天圣制药公司所做
调整以及涉案方关联关系及交易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天圣制药公司控股股东、原董事长刘群非经营性占
用天圣制药公司资金及利息已偿还。我们实施了检查、访问等审计程序,但依然
无法就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完整性获取满意的审计证据。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仅限于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不具
有广泛性,不会导致天圣制药公司相应年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发表
了保留意见。


    三、 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诉讼事项尚未判决,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完整性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我们
无法确定其对天圣制药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状况和 2022 年度经营成果的
具体影响。


    四、 非标意见段中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的情形说明
    我们未发现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范性规定的情况。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1
  (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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