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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圣: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2023-04-27  

                                 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目      录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1—2 页

附件: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11 页
               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3)京会兴鉴字第 65000001 号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2
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5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编制《关
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提供相关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实
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证据。我们的
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
证工作,以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
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
合理的基础。

    本报告是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5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与贵公司提
供的募集资金相关资料,在审慎调查并实施了必要的鉴证程序基础上对所取得的
资料作出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我们对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景及其效益
实现的任何保证。

    如(2023)京会兴审字第65000074号审计报告“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



                               第1页,共 11 页
贵公司原董事长刘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
分院于2019年 5月提 起诉讼 。刘群涉嫌侵占挪用资金 中包含贵公司募集资金
7,808.40万元,依据起诉书,贵公司已经对自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整,追溯
调整2018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刘群涉嫌侵占挪用资金及
利息已归还至公司。2021年12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
【(2020)渝刑终73号】终审裁定,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 01
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天圣制药
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8日出具的《出庭通知书》【(2022)
渝 01刑初21号】,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最终判决,我们无法对贵公司因上述涉
诉事项所做调整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合理保证。

    我们认为,贵公司2022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5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
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1
  (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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