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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药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2020-01-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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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德恒01F20190275-05号

致: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天药业”)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仅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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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出具法
律意见。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
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中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七、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
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宜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2019 年 1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贵阳新天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7 号),核准发
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7,73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

     (三)2019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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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议案》,发行人将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依照法
定程序批准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此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程序和授权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3.发行人董事会已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相关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前身贵阳新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2001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在贵州省工商局完成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5200001204533),发行人依法设立。

     (二)2017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622 号文批准,发
行人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22 万股,并经深交所深证上[2017]313 号文同意,
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新天药业,股票代码
为 002873。

     (三)发行人现持有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20115214595556N)。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文件,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
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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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
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在深交所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条件,具体如下:

     (一)根据《募集说明书》、《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及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7 号),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5.2.4 条第(一)
项和《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发行人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5.2.4 条
第(二)项和《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符合《上
市规则》第 5.2.4 条第(三)项和《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及《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

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 2 ) 根 据信 永 中 和会 计 师事 务 所 (特 殊 普通 合 伙 )为 发 行 人出 具 的
XYZH/2017CDA40017、XYZH/2018CDA40113、XYZH/2019CDA30067《审计报
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XYZH/2019CDA30070《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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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

提供担保的行为。

     2.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连续盈利;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
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根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并经核查,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
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
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经核查,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
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
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二十四个月未实施过公开发行证券。

     (8)根据《审计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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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0)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不存在对公司财
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不良资产;

     (1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
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

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1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共计 4,740.80 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6,472.06 万元的
73.25%,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
记载,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
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违
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 678,438,250.99 元,不低于人民
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经核查,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未发行过公司债券。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17,730.00 万元(含)的 A 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发行人最近三 年及一期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分别 为 57,069,484.5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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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16,844.06 元、70,975,496.22 元及 35,018,982.62 元,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
为 64,720,608.27 元。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
行的发行方案及对董事会的授权,以及发行人的承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票面 利率不 会超 过国务 院限定 的利率 水平, 本次 发行债 券面值 不超过

17,730.00 万元,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状况,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因此,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符合《证券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7.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中药配方颗粒建设项目、凝胶剂及合

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证券法》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不超
过项目需求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存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情形,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是为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已制定有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五条、第
十八条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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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6)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7)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8)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9)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0.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中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1.97%、13.31%、9.08%,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
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666,534,626.97 元的 40%;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1.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债券利率由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签订的《信用评级委托协议书》,发行人已委托东方金诚国
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等级为
A+,并对跟踪评级做出了相应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3.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
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

     14.发行人制订了《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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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并已经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文件规定了保护债券持
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共计 678,438,250.99 元,
本次发行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海天医药、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全槐
及发行人股东、董事、副总经理王金华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
规定。

     16.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
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
司债券到期日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7.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其
中约定的转股价格、以及转股价格的调整和修正条款,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8.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了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仍符合《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有效;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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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事宜尚须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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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张   杰    军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王   建    康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谷   亚   韬




                                                             2020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