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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8-05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贵阳新天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拟于2020年8月4日召开的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材料系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并综合考虑公
司内外部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不利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
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公有关事项提交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董大伦先生、王
文意先生应予以回避。

    二、关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贵阳新天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生物”)
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因公司拟终止该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材料,新天生物将不再作为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对象参与认购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拟与新天生物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该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

    《终止协议》的签订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
                                   1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
于公司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
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董大伦先生、王文意先生应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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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俞建春                    钟承江                   罗建光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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