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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泉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8年4月)2018-04-21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8 年 0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6
第五章 责任追究................................................................................................... 7
第六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引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
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的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清
算程序;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或其他再融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或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重组的有关方案;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及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如有,下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八)提供咨询服务、业务往来、调研、数据报送等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
公司非公开信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九)其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
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每季度末结束 5 个工作日内,或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名称/姓名、所属单位/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与公司的关系、
证券账户、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与具体时间、具体内幕信息事项等。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
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如
有,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
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
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其及时予以澄清,或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
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
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罚决定做出后 3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
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
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
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监管局和
深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制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