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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泉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0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所有
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方案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
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制定的工资核定办法有关考
核激励规定执行,考核激励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勤勉尽职。2019 年度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 2019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的内容。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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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深圳局发字[2004]338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精神,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
况说明如下:经审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也未对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公司报告
期内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及余额均为 0 元;报告期内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 元。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规范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保障了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利益。
    四、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
规模需要作出的,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
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 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同时,公
司已建立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业务处
理会计核算原则合法合规合理。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符合
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且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机制;董事会审议
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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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对目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公司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证了资产的安全
和完整,提高了管理效能,保证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一贯的、严格执
行,基本达到了内部控制的整体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应当前公
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
的控制发挥了较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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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 宏                        李茁英                            董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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