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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04-2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04 月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操作原则..................................................... 3
第三章 审批权限..................................................... 4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4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5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6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6
第八章 附 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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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
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
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
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
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谨慎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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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
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公司全年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不论金额大小的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都必须经公司董事长进行审
批。
       第十一条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
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
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
联系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
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
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
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根据采购、销售等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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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财务总
监、董事长审批。
    (二)董事长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
出批复,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董事长批准的计划,财务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就相关事项向有
关金融机构询价,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
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
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
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
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七)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
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
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
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八)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
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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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
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
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
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
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
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结构进行结算。
    (三)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
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内审部及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
即向董事长、审计部、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需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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