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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泉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2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04 月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 年 4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8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12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17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18
 第七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20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20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21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21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22
 第十二章 附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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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
露”系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
符合条件媒体(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统称)上公
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如有,下同)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收购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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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先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
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
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
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
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
报送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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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公
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
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
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
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
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
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
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
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
公司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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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
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
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
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
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
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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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调研人
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
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立即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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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
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
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务;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三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信息披露种的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二)负责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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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
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三)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
公告;
    (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专用电话。除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
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七)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
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三)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
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
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四)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
    (五)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
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
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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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和监事会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相关文件交
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宜;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和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资料的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并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
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三十九条 需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公布,董事、监事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在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情形下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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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信息
披露事务方面的联系与沟通。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项
目情况等有关数据与信息。各部门须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负责。各部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通知
本部门专门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时,就任子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委派人员或指定人员有责任将前述事件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子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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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代表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
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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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
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
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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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根
据《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业绩预告。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八)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九)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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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十二)股权激励;
    (十三)破产;
    (十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与要求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六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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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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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公司股票交易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需及时披露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需及时
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
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深交所洽商预定定
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
间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
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意见;
    (七)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参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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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
深交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六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如有),由董事长或
其指定的授权代表核签后对外披露;
    (二)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
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核
签后对外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
核稿,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审定后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
核稿,提交有关监事审阅(如需要),经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审定后
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六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符合条件媒体
和公司网站上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积
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七十二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
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七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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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
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七十四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
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七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
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
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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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事务信息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七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八十条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八十一条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
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八十二条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负责人或董
事会(如有)的同时,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
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八十四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八十五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 其 他 需 要 披 露 信息 的 媒 体 , 同 时 指 定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八十六条公司网站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媒体及指
定的网站。
    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
的采访、调研。
    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负责协调。
    第八十九条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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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接待、
答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公
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
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九十二条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
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经深交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布经办
人姓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九十四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动
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九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
公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
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
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九十六条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非
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董
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九十七条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交所及时报送信息披
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九十八条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
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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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财务部人员、所属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事前已接触有关信息的单位、人员,以及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九条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
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记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
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
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
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
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一百零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他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
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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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
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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