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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泉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1-04-2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1 年 04 月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1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 4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 8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 10

第五章 附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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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
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
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重要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其他对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上述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准确、完整地将重大信息向
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
可要求报告义务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报告义务人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上报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信息的处理方式。
    董事会秘书接收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应当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收到报
告后,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由董事会
秘书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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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
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及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提交执行董事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涉及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信息。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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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
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计算报告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
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五)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下事件: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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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或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履行报告义务。
    (五)其他重大事项变更:
    1、重大诉讼和仲裁:
    (1)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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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履行报告义务;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者预
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业绩差异较大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5、持有公司中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
动情形。
    6、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7、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被强制解散。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
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执行。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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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
前一交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控股股东、持股5%
以上的其他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报告减持进展
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
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就该事项报告并进行公告。
    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实施完毕后的当日予以报告;未实施股份
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予以报
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在知悉当日以书面形式、电话形
式、会议形式、电子邮件形式等方式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应当将经部门负
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等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当在知悉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将收到的重大信息及相关文件材料呈报董事长,同时将非监事
报告的重大信息向监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
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
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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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本部
门(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信息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和双轨报告制度,即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短信息、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
文件、资料,分别直接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
式送达。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信息的原因,各方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的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所聘请中介机构关于出具的专项意见;
    (五)所涉及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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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
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
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
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
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判断是否需要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信息的采集、汇总、编制、报审、披露等工作由董
事会秘书总负责。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
公司应根据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安排,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公司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以及与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报告义务人
所在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做出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
应程序,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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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的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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