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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泉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3-04-22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3 年 04 月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3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9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10

 第六章 附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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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指
引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
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
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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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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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及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
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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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每季度末结束 5 个工作日内,或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
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
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
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如
有,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档案》(附件 1),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登记档案上签章确认,5 个交
易日内交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核实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同时以《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等方式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需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登记档
案、承诺书和告知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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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
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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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1、公司被收购;
    2、重大资产重组;
    3、证券发行;
    4、合并、分立;
    5、股份回购;
    6、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7、高比例送转股份;
    8、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9、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重大事项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
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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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
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
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其及时予以澄清,或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报
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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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
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
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罚决定做出后 3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
监局和深交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
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
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
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
深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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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制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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