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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胡宗波)2023-04-22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宗波)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2年度本人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工作指引》的规定,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
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
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一方面,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
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自己的专业优
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战略规划、高管聘任及薪酬等工
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将2022年度以来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
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了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召开了十次会
议;股东大会召开了五次会议,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1、2022年董事会出席情况:
                                                                             是否连续两次
董事姓名   具体职务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未亲自出席
 胡宗波    独立董事        10           10              0            0           否

    2、2022年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是否连续两次
董事姓名   具体职务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未亲自出席
 胡宗波    独立董事         4            4              0            0           否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会议的情况。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
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
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
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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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
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人及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经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监
督,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参加公
司的董事会,未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及
核查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我们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上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经核查,我们同意:聘任鞠万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聘任
汪兆华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李战功先生副总经理;聘任辛广斌先生为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5、公司第四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
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关于公司第四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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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我们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方案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
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
法规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京泉华公司编制的 2021 年度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审核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3、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
规模需要作出的,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
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同时,公
司已建立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业务处
理会计核算原则合法合规合理。我们认为,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
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且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机制;董事会审议
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4、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目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
全面深入的检查,公司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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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证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了管理效能,保
证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
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一贯的、严格执行,基本达到了内部控制的
整体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应当前公
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
的控制发挥了较好作用。
    (三)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我们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
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我们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
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规定,具备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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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完善
产业布局、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编制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募集
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
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
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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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深圳市京
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
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
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
承诺。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规划是公司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
行业特点、自身经营模式、未来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制订的稳定、
科学的股东分红规划,有利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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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
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我们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
情况、公司和员工利益等客观因素及发展需求做出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
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事项。

    2、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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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
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管
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专
注于电子制造行业,是集磁性元器件、电源类产品的生产及组件灌封、组装技术
于一体的解决方案提供者。当前行业竞争激烈,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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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波动增加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难度。公司需要加大技术和研发投入,加强公司
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产品议价能力,因此留住具有专业能力、经验丰富的优
秀人才、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是公司面临的迫切问题。通过综合考虑公司历史
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特点,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
目标,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反映企业
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考核目标的
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
设定的考核目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
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确保经营目
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深圳市京泉
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
容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司推出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
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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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亦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者
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提
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进一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保证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我们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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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以
15.04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4.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我们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拥有一支从业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具备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表现
出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对公司经营状况和治理结构也较为熟悉,能够
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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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根据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规模需要作出的,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是为了规避外
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
汇交易。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
审批流程,业务处理会计核算原则合法合规合理。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且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机制;董事
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3、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系其生产及经营发
展所需,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
正常运营。我们认为:被担保的子公司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信誉及
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
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审
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
提供累计不超过 30,000 万元的担保。
    三、到公司现场办公情况
    2022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实地考察的机会以及其他时
间,在公司现场工作累计达到 23 个工作日。期间,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和认识。通过电话和邮件形式,与
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内审部、财务部等有关人员保持着密切联系,
了解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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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等。平时比较注意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
关报道,以此了解公司的动态。本人勤勉、忠实、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在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成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细则。
    作为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本人在报告期内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专门
委员会工作细则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2022年度开展的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战略委员会:
    (一)2022年4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
    (二)2022年7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三)2022年8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四)2022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外投资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五)2022年12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同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一)2022年3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二)2022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三)2022年9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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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及其摘要》、《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名委员会:
    (一)2022年3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2022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
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议案》。
    本人在报告期内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保护股东合法
权益。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多次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深入了解,
并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和分析具体情况,积极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发展动态,获取做
出决策所需的各项资料,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向管理层提出合理建议,有效地履行
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任期内公司规范运作,诚实守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稳健严谨,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根据自己掌
握的公司情况,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
公正的判断,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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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公司推进投资者关系建设,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保
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与培训,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
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
识和理解。通过学习,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七、其他工作
    1、2022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2022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2022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3年,本人将本着勤勉尽职的态度,加强学习,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
况,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联系沟通,利用
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意见,促进公司持续较快地增长,保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宗波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