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1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
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
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的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迎彦 潘玲曼 杨 柏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