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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7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于 2017 年 5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
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项目包括:对新金融工具准则
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计量及列报。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其他未变更
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2016 年 2 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
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
值准备;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
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
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处理,但
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
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 2018 年可比数,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