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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9-04-2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吕瑜刚                            联系电话:021-38966588
保荐代表人姓名:牟晶                              联系电话:021-3896691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深交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交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1 月 29 日
                                                        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
                                                        人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了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学习,包括为并购重组的基本概念、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法规、标的资产及配套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露、最新监管动态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                   无                                 不适用
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积极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配合保荐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                   无                                 不适用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吴宪、何征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
                                                                              是               不适用
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或“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是               不适用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黄昌华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    是   不适用
该部分股份。
杭州南海成长投资合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是   不适用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深圳市荣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是   不适用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于虹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
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是   不适用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张尊昌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是   不适用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股份。
邓健岩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      是   不适用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陈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      是   不适用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张亮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      是   不适用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姜澜、王文跃、王占宝、吴永亮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所持
荣桥投资的出资额以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是   不适用
人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2)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
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张亮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
在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投资的出资额不超过
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 25%,每年转让的其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投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     是   不适用
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投
资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其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
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通过荣
桥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荣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
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于锁定期届满两
年后减持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4)对于其已作出的上述
承诺,除第(1)项承诺外,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陈瑜承诺:(1)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
                                                                    是   不适用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2)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深圳市荣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
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      是   不适用
让。
邓健岩承诺:(1)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是   不适用
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于锁
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张尊昌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
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投资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银桥
投资全部股权的 25%,每年转让的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投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
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本人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占其所持银
桥投资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
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投资的出      是   不适用
资额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 25%,每年转让的通过荣桥投
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投资出资额及该等
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
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数量占其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3)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于虹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     是   不适用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投资的股权不
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 25%,每年转让的本人通过银桥投资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对应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投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
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银桥投资
的股权占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
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投资的出资额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
额的 25%,每年转让的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持有的荣桥投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
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
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3)分别通过银桥投资和荣桥投资所持公司
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
股份和荣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4)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通过银桥投资和荣桥投资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减持;(5)对于已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杭州南海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所持公司股份在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
                                                                   是   不适用
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股份的,
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黄昌华承诺:(1)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
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
份数量由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
                                                                   是   不适用
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其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
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
行减持。
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是   不适用
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
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吴宪、何征承诺:(1)锁定期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或/及高级管理
                                                                   是   不适用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占
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 36 个月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其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4)对于已作出的上述承诺,
除第(2)项承诺之外,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公司就稳定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价事宜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后三年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
同)时,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自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
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作出
决议,且该等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
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审议通过。前述回购股份方案将在上述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公告,且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
购股份方案后,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
                                                                    是   不适用
所等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自办理完毕前
述审批或备案手续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启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
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超过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当日公司可动用的货币资金(不含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的 20%,且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2%。(4)若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
停止条件(停止条件,是指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者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本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下同)已满足,则公司可终止实施上述回
购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但回购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若在回购股
份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可终止
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若回购股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或实施
完毕后,本公司自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5)若某一会计
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不包括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终
止之情形)或前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后,公司股
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回购股份方案
执行。(6)若公司新选举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选举的董事或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发
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7)若触发上述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的,则公
司将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
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吴宪、何征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终止
实施(不包括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后(以公司
公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6 个月内,其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
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未获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公司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
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时,公司
控股股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
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
本次增持股份的具体增持方案,且该等增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
                                                                     是   不适用
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并依法办理所需的
审批手续。自前述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当实
施前述增持方案,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
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
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每次增持
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公
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控股股东可终止实施上述增
持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但增持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控股股东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方案。若
在增持股份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
司控股股东可终止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方案。若增持股份方案在实施过程
中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后,公司控股股东自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再启动增持股
份方案。(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不包
括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前次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
之日起 6 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以及满足启
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增
持股份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一会计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
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
额的 50%,且每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②超过前述条件的,有关增持股份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
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继
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增持股份方案。(5)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
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股份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增持计
划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非经出席公司
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公司控股股东
持有的股份。(6)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未
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
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控股股东的原因外,公司控股股东
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发生
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起,公司有权对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7)公司股东大会就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时,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稳定股价的具体方
案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何征、吴宪、于虹、张亮、赵莹莹承诺: (1)若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收盘价
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
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且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方案。自公司公告前述方案之日起 5 个交易
日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实施前述买入公
司股份的方案。(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
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单次用于买入股份的资     是   不适用
金金额不低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
度从公司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20%,单次买入股
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若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前述方
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但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
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股份方案。若在实施买入
公司股份方案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自
终止实施前述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措施终止实施(不包括买入股份方案
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
施日为准)6 个月内不再启动买入公司股份方案。(4)若某一会计年度
内,自前次终止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不包括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
前终止之情形)或者前次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 6 个月
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买入公司股份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
原则:①单一会计年度内买入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②超过上述标准的,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
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形,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
(5)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
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外,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
事实发生的当月起,向公司领取半薪,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6)公司董事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董事会中投
赞成票。
于虹承诺:自承诺书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包括承诺期间通过二级市场或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方式增持的本公司股份以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是   不适用
利、配股、增发等而新增的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全
部归公司所有。
张尊昌承诺:自承诺书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包括承诺期间通过二级市场或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方式增持的本公司股份以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是   不适用
利、配股、增发等而新增的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全
部归公司所有。
刘则安承诺:自承诺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包括承诺期间通过二级市场或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方式增持的本公司股份以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配股、增发等而新增的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全
部归公司所有。
刘则安承诺: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
                                                                   是   不适用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②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
让的荣桥投资的出资额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 25%,每年
转让的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
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
投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
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③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张亮承诺:自承诺书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包括承诺期间通过二级市场或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方式增持的本公司股份以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是         不适用
利、配股、增发等而新增的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全
部归公司所有。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
                                                                   无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吕瑜刚                         牟   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